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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袁集镇、三十里铺居委会将近60公顷的集体土地要征收!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8月28日《关于阜阳市2017年第5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603号)公顷,用于城市建设。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阜阳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财建〔2015〕369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属颍州区袁集镇袁集居委会境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18.2173公顷,其中农用地17.8905公顷(耕地16.6806公顷),建设用地0.3268公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9倍,即173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15倍,即289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320元/亩。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5倍,即965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7倍,即135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3160元/亩。

  (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6320元/亩,青苗补偿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7420元/亩。

  6. 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被拆迁户,安置在阜合园区第三安置区,安置工作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协调市办理。

  本方案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合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合分局(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电线)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8月28日《关于阜阳市2017年第5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602号)批准,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州区袁集镇内征收集体土地20.293公顷,用于城市建设。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阜阳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财建〔2015〕369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属颍州区袁集镇徐楼村境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20.293公顷,其中农用地11.0244公顷(耕地8.1763公顷),建设用地9.2686公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9倍,即173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15倍,即289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320元/亩。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5倍,即965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7倍,即135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3160元/亩。

  (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6320元/亩,青苗补偿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7420元/亩。

  6. 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被拆迁户,安置在阜合园区第三安置区,安置工作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本方案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合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合分局(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电线)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8月28日《关于阜阳市2017年第5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601号)批准,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州区三十里铺镇、袁集镇内征收集体土地17.4555公顷,用于城市建设。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阜阳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财建〔2015〕369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位于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居委会,袁集镇袁集居委会、徐楼村境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被征收土地属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居委会,袁集镇袁集居委会、徐楼村境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17.4555公顷,其中农用地15.079公顷(耕地13.2319公顷),建设用地2.3765公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9倍,即182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15倍,即304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5倍,即1015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7倍,即142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4360元/亩。

  (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9820元/亩。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9倍,即173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15倍,即289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320元/亩。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5倍,即965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7倍,即135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3160元/亩。

  (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6320元/亩,青苗补偿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7420元/亩。

  6. 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被拆迁户,安置在阜合园区第三安置区,安置工作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本方案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合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合分局(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电线)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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