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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人围观!昨天姜寨一毒贩被判刑!

  被告人王某全,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免

  2015年5月,庞某(已判决)与高某霞(已判决)计议从内蒙古到安徽省临泉县购买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后庞某经他人介绍与韩某振(已判决)取得电话联系,提出向韩某振购买500克。韩某振找韩某(已判决)购买500克甲基苯丙胺。

  同年5月16日,庞某、高某霞从内蒙古出发前往安徽临泉,次日19时许,韩某振在临泉县客运西站接到二人,并安排二人入住临泉县一商务会所。韩某安排被告人王某全在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路西头将毒品交给韩某振,王某全将装有500克的酒盒子交给韩某振,韩某振支付毒资1.8万元,余款1.2万元未付。

  王某全在与韩某电线万元带回交给了韩某,后韩某振以每克80元,总毒资4万元的价格将500克贩卖给高某霞、庞某。

  2015年5月18日,庞某、 高某夏从工商银行支取毒资4万元交给韩某振,韩某振找一辆出租车将嫌疑毒品放到车的后备箱内送二人返回内蒙古。二人乘坐该出租车行至界首市高速公路路口附近时,被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出租车后备箱内查获嫌疑毒品一包。经当面称量嫌疑毒品净重为498.3克。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查获的嫌疑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1.6%。2019年12月31日,王某全被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

  临泉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全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8. 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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