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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裴新华

【慧聪食品工业网】据初步摸底调查,云南省现有食品小作坊近2万家,从业人员近20万人;各类食品摊贩20余万户,从业人员近60万人。据估计,按照《办法》要求全面进行备案登记后,实际各类小摊贩预计达到50万家以上,从业人员超百万。

云南省食品小作坊最突出的问题是小酒坊,全省2万家小作坊就有5000多小酒坊,小酒坊的产量远远高于全省白酒企业的产量。

9月29日,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7日,陈豪省长签署第205号云南省政府令,《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云南省第一部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省政府规章,填补了云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法律空白。日前,省食药监局对《办法》的制定、施行进行了详细解读。

依法授权完善食品安全法治体系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36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127条又明确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法律授权,从2015年5月开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社法委以及省食药监局共同开展大量调研、论证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办法》,并于9月29日在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由陈豪省长签署颁布政府令,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一段时间后,对相关未尽事宜将在省人大酝酿制定的《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中作专章予以明确。

据介绍,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不仅适用《办法》,也同样适用《食品安全法》,凡是《食品安全法》中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定和法律责任,均适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办法》没有对《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而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只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的13种情形,均可按《食品安全法》有关罚则进行处罚,最低罚款5万元以上,最高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适用《办法》进行处审的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规定对小作坊处3万元以下、食品摊贩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且多数行政处罚均为先警告、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才罚款。

扩大范围消除安全监管死角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外,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其他众多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各地视情况根据需要纳入“具体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中。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办法》将数量众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安全隐患突出、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小餐饮、小食品店等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态纳入调整范围,尽管《办法》的名称只有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但并不意味着《办法》只调整规范小作坊、食品摊贩两类,实际是将公众关注的小餐饮、小食品店、小熟食店等等业态都纳入了监管范围。此外,,由于我省尚有近3000多家学校食堂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食堂重要而特殊,1个学生连着几个家庭,且就餐人数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大。为切实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规定学校食堂不适用《办法》,必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

《办法》规定对小作坊、食品摊贩分别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实质上就是建档立卡,掌握辖区内的基本情况,便于开展有效监督管理。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小作坊的登记管理,乡镇食药监管机构负责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登记、备案均不收费。

明确责任强化守法生产经营

《办法》明确规定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明确小作坊、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签订食品责任书、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销售记录台账、过程废弃物管理、产品检验、不安全或不合格产品召回、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公开等制度,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同时,《办法》强化了风险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办法》明确小作坊不得生产《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食品安全法》第74条规定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必须获得注册许可的特殊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并授权各州市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增补当地禁止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市场开办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履行查验登记备案证件、产品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如实记录、建立档案,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设置信息公示栏等细节要求,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对房屋出租者也要求发现在其出租房内有涉嫌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法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食药监管理部门或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告。

“引摊入市”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办法》的制定施行,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的要求,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提升,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统一监管,强化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提高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逐步实现小作坊、食品摊贩在整改中规范发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是商业化、市场化的雏形,长期以来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活跃消费市场、解决城乡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是体现地方特色、传承中华民族饮食文化的重要载体。但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普遍存在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安全意识和能力弱,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生产过程可控性差,且数量庞大、遍布城乡、流动性强,呈现出多、小、散、乱、差的特点,是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加之长期缺乏法律法规规范,制约了监督管理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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