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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澳味葡菜饮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银保利华普置业有限,vspds57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6557号

赖木杨、池铭:

原告广州市澳味葡菜饮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银保利华普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大浪淘沙酒店有限公司、赖木杨、池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06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中银保利华普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澳味葡菜饮食有限公司支付关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普广场首层10号、11号房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使用费124950元及违约金12495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澳味葡菜饮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50元,由原告广州市澳味葡菜饮食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被告广州中银保利华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李新程、梁雅芝 电话:020-8300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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