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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有人被抓!春节将近,这种事千万别碰,容易引发事故!

1 月 10 日下午 5 时许,源城公安分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城南派出所联合行动,在源南镇白田村园艺场附近出租屋查处了一个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抓获涉嫌非法运输存储危险物质违法人员叶某其、黄某山、赖某彪、谢某林等 4 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 600 余件,查扣涉案车辆三辆。

经查明,嫌疑人叶某其为获利非法存储危险物质;黄某山等三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目前,违法人员叶某其等 4 人已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依法行政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进行中。

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

2020 年 1 月 13 日

大力打击非法运输存储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

据悉,按照市公安局和源城公安分局党委关于岁末年初危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源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及各派出所在开展常态化危爆物品隐患排查整治和禁燃宣传工作的同时,充分发动群众,扩大线索来源,对非法运输存储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确保 2020 年春节期间源城区治安持续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每年春节

都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

为了谋取利益

一些个人或商户在没有取得资质的情况下

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

为免你摊上大事

可要认真往下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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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四个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和相关罚则,但对私自储存烟花爆竹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没规定。

但一般个人是禁止私自储存烟花爆竹的,若发现非法贮存烟花爆竹的,经警方经核实后,将对其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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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提示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如因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触犯了法律,那么就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了。当然,这不仅是被依法处罚者的一己之责,作为其家属、朋友,也有监督的责任。

警方提醒: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同时也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为此,警方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活动,并通过 110 积极举报、配合查处,以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来源:河源警事

编辑:林梓楷 校对:黄永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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