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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 3880000 元!江西一国家工作人员获刑!

江西一名国家工作人员

为了结婚、买车、投资 ……

竟动起了歪脑筋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

2009 年

被告人施某通过招聘进入江西省赣州市某供电分公司工作。

该供电分公司安排施某任营销部抄表班账务员,某公司出纳刘某、某厂房东胡某某为方便缴纳电费,先后将 251.31 万元电费通过梁某及陈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至施某的个人账户,让施某进账。施某在收到上述电费后,仅为某公司进账 103.94 万元,剩余的 147.37 万元被其侵吞。

施某以结婚、买车、投资缺钱为由向钟某索要其收取到的电费,钟某将其收到的 90.4995 万元电费转账至施某的银行账户。2015 年 12 月,供电公司发现钟某当月收取的部分电费未入账,要求其补交进账,钟某遂将此事告知施某,同年 12 月 29 日,施某通过银行转账 41.548 万元至钟某的银行账户,由钟某将 41.548 万元补交进账,剩余 48.9515 万元被施某侵吞。

施某还以其会到银行办事,可以顺便帮钟某、阳某将收到的电费现金存入供电公司银行账户,或者借用收到的现金电费,月底自己会将电费入账为由,让阳某、钟某将收到的电费现金交给自己。阳某、钟某先后将 191.768 万元的电费现金交给施某,施某在收到上述电费现金后并未入账而是予以侵吞。

施某被供电公司发现其贪污电费后,施某陆续归还了 159.86 万元。

被告人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供电公司营销部抄表班账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共计 388.0895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 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施某的犯罪所得 388.0895 万元(已缴纳 159.86 万元,未随案移送),上缴国库。

来源:江西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邬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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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朴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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