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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选举法拟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草案 13 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拟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 20 名,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 5 名。

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时介绍,一方面,需要适当增加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撤乡并镇后乡镇人大代表数量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街道不设本级人大代表,只增加乡镇人大代表名额,难以解决乡镇改设街道后原有的乡镇人大代表名额消减的问题,考虑到改设后的街道一般隶属于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等,适当增加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大代表名额,在分配这些增加的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时,重点向由乡镇改设的街道倾斜,进一步优化县级人大代表结构,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乡镇改设街道后基层群众政治参与度不足的问题。

修正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修正草案还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县乡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据了解,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约占我国五级人大代表总数的 95%,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此外,为深刻汲取查处湖南衡阳、辽宁贿选案的经验教训,并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衔接,修正草案拟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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